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党委职责,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,规范党委议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,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、程序化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及上级党组织规定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。凡属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,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。
第三条 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。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,讨论决定有关问题。
第二章 议事原则
第四条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(一)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则。党委会议事必须以《党章》为原则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。
(二)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党委会讨论问题遇有分歧,多数人意见比较一致,只有少数不同意见,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;讨论中如对问题争论较大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后,下次会议再表决。
(三)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。党委委员不论职务高低,都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;决议一旦形成,党委会所有成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,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;不允许任何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。
(四)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。凡属于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,不得借个人分工负责而擅作主张,自行其事;党委会已经决定的事项,党委委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,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个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。
(五)注重效率的原则。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,会前通报会议议题。议题形成决议时,要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责任人,防止议而不决,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。
(六)保密的原则。除会议要求向党员、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,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,对决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或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。如果发生泄密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三章 会议召开
第五条 党委会议根据需要,由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提议召开。
第六条 人员要求:
(一)参加会议人员:全体党委委员。
(二)列席会议人员:学院非党委委员的科级干部、各系(实验中心)主任、三个教师党支部书记,或依据事宜列席会议。列席人员有发言、建议权,无表决权。
第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,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
第四章 讨论、决定事项
第八条 党委会议讨论、决定的事项和范围:
(一)学习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、文件精神,讨论和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、措施和办法。
(二)检查学院各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决定的情况。
(三)讨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、重要工作安排;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、请示。
(四)研究制定学院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、领导班子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、制度建设以及员工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、方法和措施。
(五)讨论、研究班子成员分工的建议和意见;讨论、研究重要人事安排、教学奖励、科研奖励等问题;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。
(六)检查、分析、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、团组织、工会组织的建设;讨论党风以及党的纪律监察方面的重要工作。
(七)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和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,讨生分歧意见的事项,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其他委员协商通气,力求在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。论研究党员发展、教育管理、党内评先,申报或决定并实施对党员的表彰奖励或处分。
(八)研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,审议党委工作报告、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等。
(九)其它需要党委会议定的事项。
第五章 议事的程序和方法
第九条会前准备
(一)确定议题。召开党委会之前,党委书记向党委委员通报会议议题。
(二)发出通知。召开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确定后,提前通知各委员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议题。对届时不能到会的委员,要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其意见。需扩大或邀请列席人员参加的,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。
(三)交换意见。对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复杂而易产
第十条 会中讨论
(一)会议开始时,由主持人通报本次会议的议题和顺序。
(二)按议题顺序由分管委员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,然后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,把问题议深议透,进行民主讨论。列席人员如有意见、建议也可发言。
(三)在充分讨论完一个议题后,参会委员进行表决,形成决议。表决完一议题后,再进行下一议题。
(四)对重要问题因意见分歧较大而难以统一认识时,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,一般不急于表决,待会后深入调查,反复讨论,基本统一认识后再定。
第十一条 会后贯彻落实
(一)党委决议一经形成,全体委员要坚决执行,任何人无权改变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但在行动上不得打任何折扣。
(二)会议形成的决议,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拿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和行动方案,组织实施,由分管领导督办。
(三)党委书记除带头贯彻党委决议外,还应适时检查督促,及时纠正偏差,以保证集体决议落到实处。
第六章 会议记录
第十二条 建立党委会议记录簿,由专人负责对会议进行原始记录,重大问题记录时要尽可能记原话,记录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。会后需整理并行成会议纪要。
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会议召开的日期、地点和主持人、参加人员、列席人员、记录员。
(二)会议议程。
(三)参会人员发言内容。
(四)决议、决定事项,形成方式与结果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中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委员会
2017年3月23日